行政许可就是行政机关为公民创设财产权或自由的构成性事实,行政许可的结果是创设法律权利或自由,据此我将行政许可粗略地分为两大基本类型——财产权利转让许可和行为自由许可。
二是福利国家的兴起和发展。[3]See Reuel E.Schiller, Enlarging the Administrative Polity: Administrative Law and the Changing Definition of Pluralism,1945-1970, 53 Vand.L.Rev.1389.[4]David H. Rosenbloom, Public Administration and Law:Bench v. Bureau in the United States, New York: Marcel Dekker,Inc.1983.[5]See Reuel E.Schiller, Enlarging the Administrative Polity: Administrative Law and the Changing Definition of Pluralism,1945-1970, 53 Vand.L.Rev.1389. [6]See Reuel E.Schiller, Enlarging the Administrative Polity: Administrative Law and the Changing Definition of Pluralism,1945-1970, 53 Vand.L.Rev.1389. [7]【美】理查德·B. 斯图尔特著:《美国行政法的重构》,沈岿译,商务印书馆2002年版,第182—183页。
2.英国英国社会转型时期最为剧烈的行政法治变革始于20世纪初,其法治形象经历了自议会至上国家向行政国家、再向司法国家的转变。反之,执行效果的评判会使得执行者重新考虑执行机制的建构和执行手段的选择,最后又挑战既定的法治理论。前者认为国家行政的基础是公共权力,而后者认为是公共服务。有的国家主要为第一个因素所推动,有的国家则主要为第二个因素所推动。进入专题: 行政国家 法治政府 国家形象 行政法学 。
[19]这一阶段,公法的使命在于增进公共利益和公共幸福,而政府是法治建设的主导力量。[35]英国则是两种需求在20世纪初几乎同时显现,也一并通过行政立法来满足。实际上,在当时无论你搞一个什么样的组织,能不能解决这个问题呢?不见得。
彭真与邓小平和老帅们谈的是什么呢?主要是四个坚持怎么写、高度民主还要不要高度集中、民主和专政的关系、民族问题、劳动权、通讯秘密以及宪法要言简意赅的问题。但是,刘政先生在撰文披露是否设立宪法委员会的历史时,写到1981年4月8日、18日秘书处讨论宪法委员会的几种意见后,有这样的表述:后来把设立宪法委员会的方案报上去了。可惜的是,笔者未能看到彭真23日的原始样稿。1982年宪法修改时中央政治局和书记处曾有十多次专门讨论,可惜这些档案至今尚未披露。
根据顾昂然的记录,1981年5月3日下午,彭真在人民大会堂召集王汉斌、顾明、邹瑜、杨景宇、武新宇等研究修宪问题,还专门说,秘书处改了五稿,还要有一稿。有意思的是,宁夏回族自治区还建议全国设立最高宪法法院,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分院,监督宪法的实施,处理违宪案件和有关问题。
本文相关附件下载: 注释略,阅读全文请下载PDF文档 进入 刘松山 的专栏 进入专题: 宪法委员会 。有的建议在宪法中另立一章,专门规定宪法的解释、监督和修改,特别是要解决对宪法的实施和对违宪行为的处理问题,以及与之有关的程序问题。耀邦说,我也主张不要。胡绳接着说:对,只是有些国家有,苏联就没有。
这种用专门一节规定宪法委员会的做法很不寻常,因为在这一稿第二章的国家机构中,全国人大、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家主席和国务院都是各用一节专门规定的,宪法委员会是列于全国人大常委会后、国家主席和国务院之前的一级国家机关,其地位之高可想而知。有的国家设立了宪法法庭或者宪法委员会。(三)审查和处理国家机关的违宪行为。内蒙古的王建彪建议,设立宪法监督委员会专门负责监督宪法实施,并有权宣布违宪的政策、法律、法令无效。
但不管设立与否,宪法委员会这个名称本身就有令人震撼和遐想的力量,以至无论时人还是后人对那段讨论都给予了不同寻常的重视,一些史料也因之而陆续披露出来。这一稿用第二章第三节专门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委员会。
另一方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委员会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这种一改第五次讨论稿中专门用一节规定宪法委员会的做法,而将宪法委员会与其他专门委员会并列规定,其意旨何在呢?而在规定宪法委员会的同时,这一稿不仅没有规定全国人大监督宪法实施的职权,而且也没有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监督宪法实施,这说明,这一职权只由宪法委员会行使。
但这一稿中只有两个方案,而笔者有幸看到一份比这一稿更进一步的关于宪法监督四个方案的档案。因为1982年宪法的修改实际分为两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1980年9月宪法修改委员会成立到1981年7月中旬。意大利宪法规定为十二年,不得立即重新当选。进入1982年5月后,在全民讨论和五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审议宪法修改草案中,很多方面要求改革宪法监督制度,代表性的意见之一还是要求设立宪法委员会,但是,这些意见没有被采纳。民进党中央建议,人大常委会设立宪法监督检查委员会或纪检会,从中央到省市、自治区都设立这个机构,监督宪法实施,宣传维护宪法尊严,检查处理违宪事件,从组织上保证宪法不折不扣地实施。这个表述很容易被理解为加强宪法监督的要求和依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委员会是全国人大选出的。说明:参考了罗马尼亚宪法第53条,该条规定:为了对法律的合宪性执行监督以及为通过法律进行准备工作,大国民议会选举在本届任期内的宪法与法律委员会。
(6)1981年6月中国政治学会在北京举行了两次宪法修改问题的学术座谈会,学者李凌、吴杰、程筱鹤、唐守瑶等建议设立宪法委员会或者宪法法院,审理违宪案件。上海、天津、四川、湖南、江苏、山西、广西、吉林、河北、山东、辽宁、广东、云南、内蒙、河南等近一半的省市对宪法监督问题提出意见。
现实录如下:第一方案:将如下两个条文写入第二章第一节:第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委员会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理重大违宪问题的机关。法国宪法委员会为九人,此外,历届前任共和国总统为宪法委员会终身当然成员。
(2)1981年6月27日,也就是宪法委员会秘书处酝酿设计宪法委员会的那段时间,中共中央发布的《关于建国以来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提出,必须巩固人民民主专政,完善国家的宪法和法律并使之成为任何人都必须严格遵守的不可侵犯的力量[6](P.842)。是彭真不了解秘书处设计宪法委员会的情况吗?肯定不是。3、重要政治人物的态度一项宪法制度的确立,与重要政治人物的态度密不可分。也有人建议在全国人大常委会下设一个专门监督宪法执行的委员会。
第10条、第11条作了以下规定:第十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委员会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理重大违宪问题的机关。为什么是与顾昂然一个人谈呢?会不会是彭真想了解更多动议的背景、细节以及其他情况呢?而在彭真与顾昂然专门谈宪法委员会的四天后,即11月14日、17日、21日的宪法讨论稿中,宪法委员会的设计已被取消了,代之以全国人大常委会监督宪法的实施。
但可以肯定的是,到这时候,彭真也没有对宪法委员会持明确的否定态度,因为如果彭真反对,秘书处工作人员是不可能将这一内容再次写进讨论稿的。随后的结果就可以预见了:以秘书处草拟的10月31日稿为界,所谓宪法委员会的设计就戛然而止,再无声息,此后无论是宪法修改委员会秘书处的讨论稿还是交宪法修改委员会全体会议的讨论稿,都再没有出现宪法委员会的条款,宪法监督的职权被赋予了全国人大或者它的常委会。
《红旗》杂志社提出,谁来监督宪法的实施?有必要加以规定。说明:以上两个方案是和宪法委员会的地位密切联系的。
所以,在没有发现新的资料前,我们只能推断,4月20日那份简报中所说的对宪法监督的四种建议,实际主要是几位专家的建议。但这种规定仍然面临两个严重问题:一是,宪法委员会究竟处于什么地位,是与全国人大常委会处于同一地位,还是低于全国人大常委会但高于普通专门委员会,或者是与普通专门委员会地位相同呢?二是,宪法委员会有权审查和处理中央国家机关的重大违宪行为,这个中央国家机关是否包括全国人大常委会呢?两个问题归结到一点就是,这个修改稿仍然没有回答宪法委员会与常委会的地位高低这一核心问题。他们的态度对宪法委员会能否设立是十分关键的。第四方案:将宪法委员会作为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领导下的专门委员会(常设委员会),条文列入第一章第一节:第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设立宪法法律委员会、民族委员会、计划预算委员会和其他需要设立的专门委员会。
由以上的材料可以得出三个结论:第一,宪法委员会设计和草拟的时间主要发生在1981年7月前的2、3、4、5几个月内,10月31日再次被提出,但很快被否决了。对违宪问题应设立专门机构,要比较有权威的,与全国人大常委会平等的机构负责审议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法律、法令是否违宪。
还有人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给最高人民检察院,负责检查处理违宪案件,同时在人民法院内设立专门法庭审理违宪事件或违宪行为。1981年3月21日,正是秘书处倾心讨论和设计宪法委员会的时候,邓小平与吴冷西专门谈了他对宪法修改的几点意见。
西藏代表团就提出,宪法通过后能否贯彻执行,还很难说。也有的同志提出,宪法委员会的人数还可以考虑再少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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